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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转增股本的计税成本探讨

自然人转增股本的计税成本探讨


  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对自然人股东而言交纳个人所得税,一直是税企争议的焦点,企业说是非实际的分配,没有所得不应交纳,税局说是理论上的分配,相当于取得税后利润再次投资。目前企业也已遵从了税局的规定,但对转增股本的成本确认问题需要搞清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2014年第67号)第15条第4款: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其中的“相关税费”是否包括个人股东已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这个税费只能存在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股转时个人并无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协议,仅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因此,不是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除此之外,极有可能会想到了个人所得税。

  以下举例说明:

  例1、甲某第1年投资A公司100万,1股1元,取得A公司100万股的股权,第2年A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给甲某100万股,假如不扣税,甲某的投资成本仍是100万,但却取得A公司的股份200万股,第3年甲某将股权全部转让,取得现金300万,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00-100)*20%=40万,收回投资成本100万,取得税后所得300-100-40=160万。

  例2、乙某第1年投资A公司100万,1股1元,取得A公司100万股的股权,第2年A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给乙某100万股,被投资企业要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但税款不能以股权缴纳,乙某对外借了20万现金交税,此时乙某的投资成本为不含税成本100+100=200万,第3年乙某将股权全部转让,取得现金300万,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00-200)*20%=20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100万,累计交税40万,取得税后所得300-100-40=160万,归还欠债20万后,净所得为140万。

  例3、丙某第1年投资A公司100万,1股1元,取得A公司100万股的股权,第2年A公司分红给丙某100万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0万,丙某将税后所得的80万又投入到A公司,第3年丙某将股权全部转让,取得现金300万,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00-180)*20%=24万,收回投资成本180万,累计交税20+24=44万,取得税后所得300-180-44=76万。丙某从初始投资到最终回报累计净所得为现金流入300-现金流出100-扣税44=156万

  例4、丁某第1年投资A公司100万,1股1元,取得A公司100万股的股权,第2年A公司分红给丁某100万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0万,丁某外借了20万交了税款,将分回的100万又投入到A公司,第3年丁某将股权全部转让,取得现金300万,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00-200)*20%=20万,收回累计投资成本200万,累计交税40万,取得税后所得300-200-40=60万,归还欠债20万后,净所得为40万。丙某从初始投资到最终回报累计净所得为300-100-40-20=140万。

  例5、现在的被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为回避无税可扣的问题,采用了转增与分红相结合的方法,如上例1中,向自然人股东甲某用未分配利润转增100万股,按公式“现金=转股*25%”分红100*25%=25万现金,总扣税为125*20%=25万,其中转股为100*20%=20万,分红25*20%=5万,股东甲某不必再对外借款,同样第3年将股份全部对外转让300万,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00-100-100)*20%=20万,转股累计交税20+20=40,税后所得300-100-40=160,甲某从初始投资到最终回报累计净所得为现金流入300-现金流出100-转股扣税40=160

  以上证明两个问题:

  1、税局的转增理论“相当于取得税后利润再次投资”,不等于实际上的分配,例1净所得最高,是遵从有所得必交税的原则,并非有权益必交税!是本次论证对比的公允基准点。

  2、确认67号文件第15条第4款中“相关税费”不包括个人所得税。例1与例5相同。假如例5将已交的个人所得税计入成本,必将与公允基准点不同。这个“相关税费”是沿用了15条1-3款中习惯性表述,其实与转增相关的仅有个人所得税,没有其他税的存在。

  来源及作者:安徽勤恒税务师事务所税  夏克


       税屋提示——

  1、例2中,在计算个人实际所得的时候,将借款与税金20万元重复计算了,最终实际所得应该是160万元,而不是140万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税函发[1998]289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自然人在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因为资本溢价而增发的股票是不需要缴纳个税,个人持有的股票的计税成本不发生变动。

来源:税屋 作者:夏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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