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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的四个常见误区,您了解吗?

关于增值税的四个常见误区,您了解吗?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常常会涉及增值税,那么关于增值税的一些常见误区您了解吗?小编为您梳理了四个误区,快来了解一下吧~

误区一:收到的合同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案例:我公司跟客户签订了合同,由于客户出现违约事项并支付了违约金,那么公司收到的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收入”科目,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析:

关于违约金应分情况处理:

1.对于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无须缴纳增值税,也不用开具发票;

2.对于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相关政策: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误区二:所有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均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案例:公司收到了一笔财政拨付资金,既然是财政部门给的,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析:

当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的时候,需准确判断是否与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误区三: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增值税

案例:企业进货或者支付费用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就可以抵扣增值税。

解析:

取得专票不一定允许抵扣,例如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企业组织员工旅游(集体福利)收到酒店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此外,企业用于个人消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

相关政策: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误区四: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照3%征收率纳税

案例:企业只要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就按照征收率为3%来计征增值税。

解析: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不一定为3%,还要看具体的业务类型。

比如: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1%征收率征收)。

(3)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

(4)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可以选择差额征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5.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9.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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