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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主体条件,统一按季预缴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主体条件,统一按季预缴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发展好小型微利企业关系到经济的平稳运行和就业的稳定。基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高度重视,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隔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优化完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

6号公告并没有简单延续旧政策,而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的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2022年所属期,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号公告明确,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相同,均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均为5%。企业无须分段计算。例如,2023年度,A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那么,根据6号公告,A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25%×20%=15(万元)。

主体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小微企业,而是有特定条件的。它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其中,从业人数需要特别注意,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小型微利企业若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举例来说,B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第一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第一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第一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那么,B企业第一季度从业人数平均值=(120+200)÷2=160(人),第一季度资产总额平均值=(2000+4000)÷2=300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在第一季度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按季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七条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需要说明的是,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假设C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从业人数为303人,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因从业人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C企业第一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第二季度,C企业有20名员工离职,第二季度平均从业人数变为293人,资产总额不变,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二季度累计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60×25%×20%=3(万元)。C企业因第一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万元,可以在第二季度预缴时抵减,因此C企业第二季度无须缴纳税款。

同样,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当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智能预填

企业财务人员掌握上述政策要点,可方便日常财税处理。在具体申报环节,为方便小型微利企业准确进行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完善了纳税申报系统。小型微利企业在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后,申报系统会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根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自动计算减免税额,无须办理额外手续,十分便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超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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