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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小微企业:把握关键时点,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新办小微企业:把握关键时点,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作者:许建国 吕荣春

今年以来,我国新登记设立的经营主体增长较快。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5月到税务部门新办理税种认定、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经营主体152.2万户,同比增长24.9%。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称为“六税两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规定,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那么,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尽可能节约这笔涉税成本呢?有三个时点非常重要: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

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

M公司于2023年1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20人和3500万元。M公司按规定于2023年4月征期申报2023年1月—3月的“六税两费”时,能否享受减免优惠?

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新设立企业无法准确预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也就是说,M公司在申报2023年1月—3月的“六税两费”时,虽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但其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

N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9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20日,N公司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5月15日,N公司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2日,N公司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办理2022年房产税申报,能否享受减免优惠?

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明确,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也就是说,N公司按规定于2023年1月12日申报2022年全年及以后申报2023年1月—6月的房产税,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但是,N公司2023年5月18日办理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根据3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其在申报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

P公司于2022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2月31日,P公司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50人和4500万元。P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和4月15日分别按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申报享受了2022年7月—12月和2023年1月—3月的“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3年5月15日,P公司办理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P公司是否需要对已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六税两费”进行更正申报?

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五款明确,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那么,P公司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六税两费”,不再进行更正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P公司在2023年5月15日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申报当月至次年6月的“六税两费”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税务部门进一步简化“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申报流程。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即可,不需要额外提交资料。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如果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可以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对申请退还的,减征税款将按程序予以退还。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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