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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收入不一致”风险推送,可能是因为这些情形!

“两税收入不一致”风险推送,可能是因为这些情形!


  近期,很多纳税人因增值税申报表中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差异大而被税务机关要求做出说明,为何会出现“两税”申报收入的差异?这种差异通常由哪些原因导致?我们又该如何应对这种差异?

  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正常情况下差异不会太大,但实务中也存在由于业务类型、会计核算、税收政策不同等原因导致“两税”申报收入差异较大,接下来为您列示几种常见的差异原因。

  1. “两税”纳税义务时间不同产生的差异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最基本的规定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票的提前开具会影响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的确认,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发票的提前开具会影响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但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并无必然联系。

  具体地,由于业务类型和收款方式等不同,纳税义务时间也不尽相同,这就可能会导致同一业务,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会有所不同。例如,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企业所得税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再如,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器设备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为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则要求按照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企业需结合业务性质、开票情况、合同约定等多重因素分别判断“两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来分析差异原因。

  2.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产生的差异

  企业在生产经营处置转让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时,无论采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应按照出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再乘以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则是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等项目,从而可能会导致增值税申报的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产生差异。

  3. 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差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共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了几种视同销售行为。一方面,增值税申报时视同销售金额在销售额中体现,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仅在纳税调整金额中体现,未包含在营业收入中,税务机关比对两税差异时如果不取纳税调整数,数据口径的不同会产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差异。另一方面,“两税”视同销售的范围不同,也会导致“两税”申报收入产生差异。例如,企业所属两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之间划转资产,由于属于两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划出方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企业所得税为法人税,分公司之间划转资产属于企业内部转移资产行为,未发生所有权转移,因此不属于视同销售,不计入收入也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 价外费用产生的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增值税销售额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而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却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计入营业收入,例如,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计入往来项目等。从而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不一致。

  5. 金融商品转让产生的差异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是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相关栏次。而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大部分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所得额中,未包含在营业收入中。“两税”对比,增值税申报收入要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6. 财政补贴产生的差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纳税人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除符合不征税条件外,原则上均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会计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不会在营业收入体现。如果纳税人取得了上述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财政补贴,也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实务中,“两税”申报收入差异原因很多,不限于上述所列原因,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分析判断,以备风险检查。

  温馨提示

  如果企业被风险扫描到“两税”收入不一致,建议先从业务类型、会计核算、税收政策等方面寻找原因,同时做好日常“两税”收入差异比对和台账记录,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来源:华政税务 作者:李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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