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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职工薪酬纳税调增需要做账务处理吗?


      应付职工薪酬纳税调增需要做账务处理吗?

      解答:

      应付职工薪酬,包括工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保以及公积金等。

      因此,应付职工薪酬纳税调增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计提未实际支出;2.实际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限制比例。

      一、计提未实际支出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除特殊规定外,均强调实际支出。对于工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保及公积金等,如果只是会计核算计提计入了成本或费用,但是没有实际支出的,不得税前扣除。

      (一)工资

      工资的实际支出,是指在纳税年度计提的工资,只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就可以算为实际支出,是可以在纳税年度税前扣除的。

      如果在次年5月31日前尚未发放的上年度计提工资,就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对于汇算清缴结束后(次年5月31日后)才发放上年度计提的工资,比如某些企业将年终奖拖到次年的6月-8月才发放的,也是可以税前扣除。

      但是,对于汇算清缴后才实际发放的工资,由于税法规定不明确,各地税务机关理解不一致,实务中有两种做法:

      1.追补扣除:即在计提年度税前扣除,由于前期已经做了纳税调增而没有扣除,企业就需要做追补专项申报。

      2.在实际发放年度扣除:由于税法规定工资在实际发放年度扣除,因此,应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由于该部分工资会计核算是上年度计提并在前期已经纳税调增,实际扣除年度则需要做纳税调减。

      追补扣除相对比较麻烦,工资追补扣除,还可能导致福利费等扣除的调整。而在实际发放年度扣除,除需要做纳税调减外,处理比较简单。

      企业需要关注主管税务局的执行口径,避免税务风险。

      综上,对于工资因为计提而没有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而纳税调增的,会计核算没有必要去冲减多计提的工资,当然会计差错除外。

      对于因为工资未实际发放纳税调增,导致多交企业所得税的,是一项暂时性可抵扣税会差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工资纳税调增的金额×预计的所得税率

      不管何种税务处理方式,计提的工资只要在后期实际发放,都是可以税前扣除,只是扣除的纳税年度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会计处理如下: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二)其他

      1.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纳税年度计提而没有实际支出的,不得税前扣除;且没有规定,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支出的,可以税前扣除。

      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核算,现在基本上都是在实际发生的月份,按照实际发生额做计提,到年底关账前基本上不会保留余额。

      如果企业错误地做了计提,可以作为会计差错更正。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该项会计差错,可以追溯调整,即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会计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更正,即在当期更正。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第一步:冲减错误多计提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二步:调增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第三步:调整留存收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平)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如需要)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第一步:调增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第二步:冲减错误多计提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红字)

      2.工会经费、社保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纳,有较强的政策性,属于强制性的。企业在纳税年度计提的工会经费、社保以及住房公积金,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实际缴纳的,都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增。

      如果实在次年5月31日后补缴工会经费、社保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也是可以税前扣除。法理上,应该追补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社保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因为没有实际缴纳导致纳税调增的,由于后期还是需要按规定补缴的,会计核算不应该冲减这些计提金额。

      对于因为纳税调增导致多交的企业所得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将多交的企业所得税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二、实际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限制比例

      对于工资,一般企业的税前扣除是没有总额限制的,但是国企有“工效挂钩”的总额限制,超过部分就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都是有扣除的比例限制,都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对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超过规定的限制比例的,只有职工教育经费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对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由于超出限制比例导致的纳税调增,只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纳税调增可能是暂时性税会差异,其余的纳税调增就是永久性差异。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暂时性差异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即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限制比例导致的纳税调增,预计后期极有可能扣除的,可以确认为一项应抵扣暂时性税会差异,可以将纳税调增导致多交的企业所得税,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需要区分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因为二者的纳税调增导致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

      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对于永久性差异导致的所得税,应计入“所得税费用”,直接影响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如果企业在年度关账时(12月31日)没有考虑或考虑不足,导致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后永久性差异变大,应交税额变大的,就是一项会计差错,应追溯调整。

      第一步:调增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第二步:调整留存收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如需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平)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说明:

      上述的所有调整会计分录以及金额,均需要考虑企业在关账时计提企业所得税,以及对于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在汇算清缴后做调整分录只需要确认差额。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责任编辑:多赚公司转让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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