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企业借款超过一年要缴个税规定股东向公司借款,为什么要交个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比如借款去出差的、借款去农村收购农副产品的等,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只要该纳税年度终了前(即当年12月31日)归还了借款的,也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中,因为个人股东分红会涉及20%的个人所得税,有些企业实现的利润长期不分红,而采取股东借款形式而达到间接分红不缴个税目的,为了堵漏这个漏洞,对个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视同分红。所以,对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防止某些人利用借款的形式,达到非法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那么,股东借款后期归还了是不是可以申请退税呢?目前,总局没有退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但在有的地方明确是可以退税的。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规定: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中抵扣。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张国永
股东向企业借款超过一年要缴个税规定 一家生产钢结构的有限公司,于2003年注册成立,当时在工业园区购得生产土地一宗,价值3402450元,用本公司银行存款支付了土地款。后在2003年11月因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金,将土地评估折价为340万元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投资,经验资确认后,记入投资人的实收资本。账务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投资人;贷记实收资本。到2004年底,公司共计归还了182万元,其余部分158万元仍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 日前,当地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例行检查时,认为未归还的158万元其他应收款应作为投资人的股息红利所得,要求该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对该公司作出应缴个人所得税31.6万元并处以50%罚款15.8万元的处理决定。 该公司认为上述款项纯粹是公司为增资需要的内部往来款,未归还的借款是否可推定为投资分红所得? 应该明确,该公司在增加注册资金时,将单位资产评估作为个人投资资产,应视为一种将单位资产分配给个人的行为。但是,根据该公司的账务处理分析,实际上是一种单位代个人垫资注册的借款行为,且投资者借款余额158万元的期限已经超过一个纳税年度。 对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对于这种视为红利分配的所得,该公司应该按照规定扣缴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