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接近尾声。近日,笔者接到A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咨询电话:公司已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违法所得被全额没收,上缴的该部分违法所得还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吗?被没收的未销售的质量不合格产品成本,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据笔者了解,A公司是一家医药生产企业。2022年10月,其生产销售的一批药品被监管部门检验不合格,监管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已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62万元,没收库存未销售的质量不合格药品,成本124万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该公司在账务处理时,分别借记“营业外支出”216万元,贷记“库存商品”124万元、“银行存款”92万元。营业外支出期末转入本年利润,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税前扣除处理。 A公司认为,其违法所得、质量不合格产品由国家职能部门全额没收,违法所得以银行转账方式上缴监管部门,质量不合格产品以实物形式上缴,相当于全额上缴给了国家,如不允许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相当于又向国家缴纳了一次税款,存在一笔所得重复上缴的问题。 笔者认为,企业具体税务处理应该严格依照现行的规定进行。A公司被没收的违法所得、质量不合格产品成本不得税前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据此,A公司被没收的62万元违法所得、124万元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成本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被没收的质量不合格产品,生产时耗用物料等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据此,A公司被没收的上述质量不合格产品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转出处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该部分进项税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外,被行政处罚处以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A公司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30万元罚款,属于“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范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总之,出现与A公司类似的情形,应及时进行后续税务处理,避免因税务处理不合规而导致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否则,不仅需要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而且纳税信用、经营声誉等也将受到影响。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05月26日 版次:07 作者:林建华 李芬芳(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