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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额咨询费支出,需要后附什么样的证据链?


        对于企业大额费用的支出,原始凭证完整齐全的情况下,应该附什么样的单据?原始凭证不齐全的又该咋做?

      解答:

      咨询费,尤其是大额咨询费支出已经成为企业税务风险的代名词!

      咨询费,是指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从咨询人员或公司获得意见或建议而支付的报酬。比如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而支付咨询费,向税务师咨询相关税务问题而支付咨询费,向保险经纪人咨询相关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问题而支付咨询费等。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医师、药师、化工师、教师、管理师、营销策划师、广告策划师、ISO咨询师、保险经纪人等,以及向虽没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职称,但可以提供相关信息的人员支付的信息费亦可以列入咨询费支出。

      咨询费一般按合同规定,或以咨询问题产生的收益来定价,可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但是在实务中,咨询费支出被滥用的问题,已经成为虚开发票的高危项目之一,也是近年来税务稽查的重点范围,只要在税务稽查中发现有咨询费支出的必然是该次稽查的重点之一。

      近年来,从税务局公布的稽查案例中,就出现了不少通过咨询费,虚开发票的案例,主要包括:

      (1)通过开具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咨询费,套现企业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作为公司账外资金。

      (2)虚构咨询事宜,虚开多份咨询费项目发票,开票单位收到受票方款项扣除一定比例费用(税点)后,再将资金汇入指定个人账户中(资金回流)。

      (3)在财务账目中编造咨询费,将其包装成合理经济业务项目支出。

      (4)在接受贷款服务时,以咨询费名义向贷款方支付分解的利息支出等。因为贷款服务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咨询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以上各种手段虚开、虚列咨询费,都会严重影响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来以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和税前扣除,结果因为业务是虚假的,涉及到虚假开票,最后造成既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税前扣除。

      咨询费发票虚开,在真发票假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平台查验发票真伪时,一般无法发现虚开的问题。由于目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上升的趋势,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取得这类发票,一定要在开具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网站查询资金流向是否真实。

      为了更好规避由咨询费带来的纳税风险,企业在取得咨询费发票时,首先应查询开具发票单位纳税状态是否为“非正常”。如果是“非正常”状态,该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更不要支付款项。这种情况的出现,通常是暴力虚开的明显特征,开票方一般是在设立公司2、3个月内走逃,给企业带来很大风险。

      其次,建议企业要求咨询服务单位提交专业资质、人员专业能力及简介等证明资料;同时要关注咨询事项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相关性;双方单位联系人、电话等信息也需要保留。

      最后,企业要将咨询事项、签订的合同、完成项目计划、时间、人员安排,支付款项方式、成果体现方式(如方案、报告等资料)的存放地点和保管人,以及后续针对咨询事项的实施、调整、效果等情况资料,进行统一收集保管和存档。

      企业财务人员在核查咨询费支出时,将上面所述相关资料核对并留存,对该交易事项综合分析和研判后,有充分的事实证明属于真实交易,可处理该份发票的入账程序。

      大额咨询费支出,如果只有发票和转账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资料,无法证明业务的真实性,税务局稽查发现后基本上就按照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处理,从而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对于真实的咨询费支出,需要收集并存档完整的证据材料,形成税前扣除的证据链,切忌只有发票和转账记录。另外,企业不要轻信某些所谓的“税务筹划”,希望通过真发票假业务的咨询费支出来达到节税避税,否则就是给企业留下税务风险,随时可能被税务局稽查发现。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22.07.21



      2020年8月的解析——

    “200万咨询费”被查,我到底要提供什么证据

      最近,有财务朋友咨询:我公司2019年支付了一笔200万的咨询费,税局对此有疑问,要求我们财务人员提供资料,我已经提供了咨询合同、银行付款的回单和相应的发票,税局说还要其他的证据,我还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呢?

      其实,从税局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可能会比较明晰。对方公司提供的什么咨询服务价值200万元呢?对方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的完成方式是怎样的?电话、微信、邮件等沟通,有证据吗?如果是相关人员上门指导,相应的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或者过路过桥费在哪里?税局会综合判断此项业务的真实性。

      这使我想起了2019年税局稽查的几起咨询费的案例:

      案例一:某市税局在发票协查中查到受票方从新疆一公司取得400万元咨询费普通发票数张,并已经入账。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 400 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 万元

      税局质问该受票方企业负责人,400万元咨询费你到底咨询的是什么?企业负责人答非所问、闪烁其词。

      经查,该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流水等方式,虚构与新疆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处罚: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20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案例二:重庆市税务机关在北京市税务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查实重庆F投资有限公司以虚构业务项目、假发票入账、虚增成本方式,隐匿收入1116万元。

      针对企业违法行为,重庆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一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案件始末:稽查人员审阅了重庆F公司的电子账目,在分析管理费用时,一笔业务引起了稽查人员注意,企业2015年8月的7号凭证、22号凭证显示,该企业通过银行向北京X公司分别支付咨询服务费400万元、390万元咨询费? 企业为何要向X公司支付790万元大额咨询费? 稽查人员随即要求重庆F公司提供这两套凭证及附后的详细原始附件资料。 审阅原始附件发现: 790万元服务费由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组成,由北京X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开具,凭证附件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联表明,重庆F公司于8月31日将790万元汇入了北京X公司账户。 对于这项支出,重庆F公司的解释是,因为北京X公司为其策划并代理了一个借款业务项目,这是按照市场行情向其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稽查人员没有轻信对方的解释,继续对业务各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 经查,重庆F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存根等方式,虚构与北京三家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共隐匿收入1116万元。

      处罚: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提醒几点:

      1、如果贵公司也有大额的咨询费、推广费等发票,可以自问一下业务真实吗?经的起税局数据的比对和证据链的证据推敲吗?

      2、现在是金三+互联网查税时代,个别企业通过违规找票冲账、买票冲账、药企CSO买票冲账(CSO目前也是税局查的重点),存在着太大的风险!

      3、“双随机、大数据”稽查手段让买票企业随时可能被稽查、“虚开、虚列、虚抵扣”将成为高度税务风险行为!

      4、企业靠虚构业务将一去不复返,虚开虚抵是永远不可触碰的红线!虚开虚抵最不能绕开的一环就是资金回流。人行将提供资金查询,不仅仅是公司账户,参与虚开的个人账户也将被清查!

      5、单凭一张发票证实业务的真实性,说服力太弱,税局真不一定认可,如果是真实的业务,其他的证据链也要保存完整。

      来源:一品税悦

    综合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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