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折扣销售、销售折让分不清?一文梳理问:我公司最近开展促销活动,因为客户提前付款所以我公司给予一定的折扣,这部分折扣金额还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吗?这属于销售折扣、折扣销售,还是销售折让呢?发票应当如何开具啊? 答:销售折扣、折扣销售、销售折让,从字面看都有“折”,但在税务处理上可不一样哦。今天为大家梳理了销售折扣、折扣销售、销售折让的三大区别,看完您就明白啦。 一、定义的区别
二、开具发票的区别
提示: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税务处理的区别 1.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2.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商品销售涉及折扣销售的,应当按照扣除折扣销售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3. 销售折让 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责任编辑:多赚公司转让交易平台) |